随时出资模式的不断优化和公司法实践的提升,在项目合作中以股权进行出资的情形较为常见。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股权出资应该满足四个条件: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人合法持有是指出资人取得股权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非法事由;依法可以转让是指出资股权没有权利限制,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董监高持有的在限售期的股份。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了特别的限制,那么受限制期间也不能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股权瑕疵指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未出资、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股权权属有争议。权利负担指股权上存在质押或者查封情形。权利瑕疵和权利负担,会使出资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威胁到公司资本金充足,故不能认定为履行出资。
股东出资
3.出资人已经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股权转移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权能转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权属变更指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权属变更指背书后者证券登记机关过户。股权权能转移是指出资人将股东的各种权利交由公司行使,是股权的事实转移。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是非货币资产出资,评估是其法定要求。如果出资人不符合以上第一至第三项条件的,应给予其合理期限补正机会。指定期限补正了,可以认定其履行出资义务。如逾期不能补正的,应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如不符合以上第四项条件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评估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应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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