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审查批捕的权力属于检察院行使。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很多条件都可能构成批捕或者予以逮捕的理由,如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曾经犯罪现在又涉嫌犯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或者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对社会具有危险性等等。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既有打击犯罪的一面,也有保护人民的一面,因此,除了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还有其反面的不批捕和不予逮捕。
检察院应当做出不批捕和不予逮捕的决定的情况主要指以下2种:
1、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条件很多,但不符合;
刑事诉讼法
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符合依法不追诉原则的情况,主要是(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不仅在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也是其价值取向之一,因此,在实践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有批准逮捕的规定,也有不批准逮捕和不予逮捕的规定。灵活地把握正反两个方面的规定,是技术派刑事辩护律师基本的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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