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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西安律师 / 西安律师 / 2022-11-27 10:03发布 / 阅读2231次

张三于2021年8月在自家小区门口的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宠物猫,买回家一段时间后,同小区的小李找上门向张三索要该宠物猫,并声称该宠物猫是自己遗失的宠物,要求张三予以返还。



张三认为该宠物猫系自己合法购买所得,拒不同意返还,后小李于2022年9月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立即无偿归还自己遗失得宠物猫。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该宠物猫确实是宠物店老板在小区门口捡到得,系小李遗失的宠物猫,法院认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张三应当将宠物猫予以归还给小李,但由于张三系合法途径购买所得,小李应支付张三购买宠物所花费的费用,小李向张三支付费用后有权向宠物店老板进行追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遗失宠物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律师观点:

善意取得是为了保护交易人的交易稳定性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但是善意取得是有例外情况的,本案中的遗失物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小李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请求宠物店老板进行损害赔偿,另一种选择是向张三支付其购买宠物所花费的费用并要求张三返还宠物,小李支付上述费用后可以向宠物店老板进行追偿。正所谓无漏可捡,大家捡到遗失物又找不到失主时一定要及时将该物品上交给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私自处分他人物品不仅是违法行为,到最后也终究是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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