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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官员该查 也要防止自媒体街拍野蛮生长
西安律师综合 / 文夫 / 2023-06-11 20:23发布 / 阅读7810次

  恐怕连摄影师也不会想到,自己街拍后发到网上的“情侣”亲密牵手视频,竟牵扯出国企领导疑似违纪的结果。舆论热议下,涉事公司发布通报,视频中的二人均已停职,公司纪委正在核查,接下来将根据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

  当一则普通的街拍视频,叠加了众多吸睛敏感元素,舆论也被瞬间点燃。随着纪检部门介入以及中央巡视组督查,相信事情很快会查实查清,给社会一个交代。

  干部出了问题,当然必须一查到底,依纪依法严肃惩处。但由此事暴露的街拍生态,恐怕同样值得警惕。事件发生后,有人戏言“街拍成了反腐新阵地”,也有人认为摄影师“立了大功”。但平心而论,二人身份被曝光前,摄影师眼里的他们只是与平常无异的街拍素材,这种偶然的“街拍反腐”,只能算是歪打正着。

  更重要的是,将此情景放到普通人的语境下,一声招呼都不打,不拒绝就当默许的怼脸街拍、发布引流,甚至借着别人的脸、赚着自己的钱,毫无疑问是对个人肖像权、隐私权的侵犯。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非新闻报道用途的街拍,无论是出于商业营利还是自己欣赏,无论有没有引发纠纷、拍摄效果几何,只要未经被拍者允许,都是侵权。这也意味着,某些拍客美其名曰“捕捉时尚”“艺术创作”,却不问被拍者意愿,已然涉嫌违法,一句模糊的不盈利很难撇清责任。

  短视频时代赋予每个人被入镜、被看见的机会,可稀里糊涂就成了别人长枪短炮下的素材,也意味着潜在的风险。有人说,网络是一个习惯拿放大镜,甚至是显微镜看别人的社会。这种情况下,问题官员固然可能翻车,但普通人也极有可能因某个失态动作招致谩骂,因一件穿搭就沦为被攻击、被猜测的对象。诸如此类的“看图说话”,除了给拍摄者和编辑者带来一波流量,大概率也可能将普通人推上网暴的审判台。

  法律的问题,最终必须在法理上说清楚。凡事有界,不得逾矩。从这个意义说,一次偶然的“街拍反腐”,不该模糊对想拍就拍、想挂就挂行为的反对态度。一码归一码,厘清监督与侵权的边界,让问题在规则的尺度上得以解决,才能让大家更好在“数字化生存”中前行。

律师说法

  雷西萍,硕士研究生学历,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全国优秀律师;首届“三秦十佳律师”;九三学社中央委员;陕西省十大法治人物、陕西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获2016-2020年全国普法先进个人;陕西省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政协委员。

  街拍的视频或照片若要刊登在社交媒体上,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

  在知情人同意拍摄的情况下,若拍摄的视频被发布在社交媒体上,知情人有权要求拍摄者和平台删除视频,若视频被删除,则不构成侵权。但若拍摄者和平台拒绝删除,仍然会构成侵权。

  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侵犯肖像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民法典》规定如下: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②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1、哪些场所不能拍?

  非公共场所,必须征得他人同意才能拍照和录制视频。例如在私人饭局上,别人家里,酒店房间等。有些公共场所涉及个人隐私和场地的严肃性,必须征得同意才能拍照和录制视频。例如:温泉、游泳馆、法庭等。

  2、哪些街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这方面的规定,总结起来就是四个字:公共利益。为了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履行公职、展示特定环境等,都不需要经过同意。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于商业利益使用图片,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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