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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玮:“降本增效”下的员工劳动关系处理建议
秦英汇律师频道 / 杜玮 / 2024-08-03 18:48发布 / 阅读79047次

陕西省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理事

华商(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杜玮律师

  企业经营困难,应如何正确处理员工劳动用工关系,才能够避免与员工产生纠纷呢?近期,我们接到了很多企业方的咨询,询问在企业经营困难之际,如何正确处理员工的劳动关系,才能达到既避免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又能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为此,华商律师站在企业方的视角,为大家梳理了在企业经营困难之际正确处理员工劳动关系的几种方法,以求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大家可以关注华商律师的官方账号,以备不时之需。

  一、停工待岗

  停工待岗是用人单位在遇到经营困境时的首选和通常做法。按照陕西省的规定,单位全体或部分岗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发放工资。若超过一个月,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五支付员工生活费,直至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二、协商降低工资支付标准

  很多企业虽然经营困难,但仅是产能过剩不需要员工全天在岗,并非完全停工停产,还需要员工适时坚守岗位。此时方法一是,企业可以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协商后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方法二,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将标准工时制下的每日工作不超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40小时,变更为非全日制工时制下的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这种方法可以释放员工冗余劳动力,让员工在不需要在岗的时间里合理安排其他的工作增加收入,同时又可以在不停工的情况下降低企业的薪资支付压力。

  三、与员工协商一致调岗降薪

  企业遇到经营困境,公司部分部门业务不饱和,但还没有达到需要裁撤整个部门的严重程度。此时可以与员工商议调整部分员工去其他有人力需求的岗位,与此同时适时调整相应薪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调岗降薪的前提必须是与员工协商一致。有企业方询问,如果员工不同意调岗降薪,我是否可以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直接开除他。华商律师提醒您,调岗降薪实际上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执行,企业单方无权强制调岗,更不可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否则不但无法避免劳动纠纷,可能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2N赔偿责任,徒增企业经济负担。

  四、解除劳动合同

  若企业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或未能有好转迹象,企业很大概率会考虑减小规模、裁撤部门或者大规模裁员。此时,企业有三种途径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其(一),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华商律师认为,用工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最好的裁员路径。此时企业可以与员工就协商解除下的经济补偿金进行商议,法定标准为员工在司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即所谓的N;实际支付标准可以在协商一致情况下有所变通。

  其(二),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因经营困难,或者因大环境变化需要调整经营方向、经营策略或改变组织架构,又或者企业部分业务、相关资产转让,致使需要裁撤相关部门或部分岗位的。此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需要注意留存相应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以备后续不时之需。

  其(三),经济性裁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裁员并向员工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经济性裁员虽是企业大规模裁员的途径之一,但法律对该种裁员做了一些限制,如裁员人数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裁员相关程序要求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同时,裁减人员方案还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另外,还要准备相应裁员实施方案、裁员报告等程序性材料。程序较为复杂,操作不慎就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国有企业更要审慎而为。建议企业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

  需要提醒的是,除协商一致解除或员工单方自愿离职外,企业不能对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规定的五类人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因违法解除承担高额的赔偿金。

  总之,不论何种方法降本增效,企业均应当保证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否则将弄巧成拙。劳动用工法律规范庞杂且专业,建议企业主在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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